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并規定執行排放標準。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出水水質標準按以下7個控制指標(單位:mg/L)執行。
(1)化學需氧量(CODcr):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50,其他地區≤60;
(2)氨氮(NH3-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8,其他地區≤15;
(3)總磷(以TP計):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2;
(4)總氮(T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5,其他地區≤25;
(5)懸浮物(S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0,其他地區≤30;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0.5,其他地區≤1;
(7)動植物油: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