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重慶《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848-2018)發布。標準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適用于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排放規模等,將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各標準適用情況見表 1。
經處理后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質,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