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北京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八項。針對不同規模、排入水體類別等因素分設不同濃度限值。規模劃分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檔;排入水體類別劃分為Ⅱ類、Ⅲ類功能水體和其他水體兩類。同時,在管理要求中提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鼓勵回用,在重點地區可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標準于2019年1月10日起實施。
新(改、擴)建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規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DB 11/ 890—2012表1的規定。
2 、規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規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A標準,規模在5m3/d(含)-50m3/d(不含)執行B標準。
b) 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其中,規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A標準,規模在5m3/d(含)-50m3/d(不含)執行B標準。
c) 規模小于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現有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規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A標準,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A標準。
b) 規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執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規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b) 規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c) 規模小于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